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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盟

联盟章程

中国石油技术服务联盟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石油技术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Petroleum TechnologyService Alliance”,缩写“CPTSA”。神州联合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是联盟在国内的实施主体公司。

第二条性质:本联盟是由石油行业中具有一定油田勘探开发技术服务的经验、资源、资质或发展需求的民营企业单位,自愿发起并组建的石油勘探开发产业链共同体。联盟致力于提供全球能源勘探开发整体解决方案和国际一流的一体化石油能源工程技术服务。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联盟秉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原则,整合联盟内部成员的优势资源,在油田勘探开发、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提高产量和采收率、以及油田管理、地面建设与装备制造等领域,构建产、学、研、用牢固结合的创新技术体系,搭建联合研发平台,突破共性、关键性技术瓶颈,提升联盟在中国乃至世界石油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集众人之智、之力、之心、之源,携手打造完整的石油产业链闭环。在满足石油行业用户需求的同时,达到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联盟核心业务:

(一)   油田勘探开发综合研究;

(二)   油田工程技术服务;

(三)   提高产量与采收率;

(四)   油田开发管理、地面建设与装备制造;

(五)   油田环境工程、综合治理工程技术服务;

(六)   与煤层气、页岩油气、油气深加工领域的技术、服务、产品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联盟的会员类型: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基金(常务理事)会员、股东(常务理事)会员。从事石油行业民营企业和金融企业均可成为联盟会员。理事会员、普通会员按规定缴纳相应年费;股东会员和基金会员投资联盟基金免交年费;股东会员投资联盟平台公司或项目公司免交年费;理事会员费用为550000元(趸交)或年费20000元;普通会员年费为10000元。

第八条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具有独特的技术;

(四)遵守联盟纪律,履行会员义务,珍惜会员权利,维护联盟荣誉,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五)讲团结、讲奉献、讲大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由神州联合能源(联盟)两位股东或两位高级管理人员推荐;

(二)   填写会员申请表,上交相关资料;

(三)会员资格审核;

(四)签署入会协议书;

(五)缴纳入会费或出资联盟基金公司;

(六)发放会员手册、会员证书;

(七)   成为联盟正式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投标权:成为联盟会员,将享有参加联盟发起项目的投标权。

(二)投资权:成为联盟会员,将享有参与联盟发起项目的投资权。

(三)有机会成为项目公司或平台公司股东。

(四)联合招标权:成为联盟会员,可在联盟内部寻求资质、资金、资源合作,将享有联合招标的参与权。

(五)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服务:

A.借助门户网站品牌影响力和庞大会员资源为会员企业开辟对外展示、销售的窗口;常务理事会员-企业视频介绍+创新产品视频介绍+联盟新闻宣传+联盟网介绍;理事会员-企业视频介绍+创新产品视频介绍+联盟网介绍;普通会员-创新产品视频介绍+联盟网介绍。

B.在线下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服务;推荐重点是联盟常务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及其产品,普通会员次之;同时,每半年组织一次产品创新排名和技术创新排名。

C.联盟每季度在不同油田、重点用户巡回组织一次联盟企业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推介活动,所有会员申请均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可以大会发言;具体专业组织到油田二级单位对接交流,所有会员申请均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可以大会发言。

D.联盟及联盟主导的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将按常务理事会员、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的顺序使用相关技术、产品、服务。

E.联盟网站首页品牌专区会员企业展示、网站广告;

F.联盟网站首页企业名录专区(加外链);

G.联盟网站为会员企业发布软文信息;

H.在联盟刊物中为会员制作企业宣传专栏;

(六)行业资讯、联盟内部研发数据及资讯服务

A.为会员提供较为详尽的行业资讯;

B. 为会员提供较为详尽的联盟内部研发最新数据及资讯;

(七)商务交流服务

A.不定期组织沙龙、联谊;

B. 不定期组织商务洽谈等活动;

C. 参加大型行业会议、论坛及展览。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联盟协助获得的项目,向联盟上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六)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联盟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联盟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和解聘联盟主席、副主席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

(一)联盟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名誉主席1名,执行主席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以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 1  1 票制。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联盟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联盟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常务理事会记录由主席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主席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盟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联盟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联盟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负责处理本单位日常工作。本单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主席、副主席主持联盟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联盟常务理事、主席及财务总监,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联盟财务;

(二)对本联盟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联盟常务理事、主席、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联盟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实行 1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席。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联盟财务由联盟平台公司代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联盟按照政府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本联盟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联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本联盟终止,应当在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联盟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联盟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联盟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8 61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编号:

中国石油技术服务联盟暨神州联合会员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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